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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銷貨發票上開立單獨折扣品項是否正確

電子發票折扣開立常見錯誤:品項分攤 vs. 折讓單怎麼選?(2026年最新法規更新)

會員折抵、促銷折扣的發票,正確開立方式與國稅局認定標準|含2025年折讓單存證新規

重點結論:電子發票折扣須分攤至各品項才符合稅法規定;若屬折讓,則需另開立折讓單,並依2025年新制於期限內上傳存證,逾期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許多發票會因為會員折抵或促銷活動出現折扣,但電子發票折扣開立若未依規定將折扣金額分攤到各品項,就可能不符合稅法開立原則。本文除說明正確做法,也更新 2025 年上路的折讓單存證新規定。

折扣發票的常見開立方式

一張發票上有:

品項數量金額
A品項1100
B品項1150
C品項1200
折扣50

總金額 400 元(含稅),未稅 381 元,稅金 19 元。

國稅局認定:折扣需分攤到品項

經國稅局解釋,原開立辦法屬於折扣項目,必須針對該品項作分攤折扣,才能滿足發票開立的標準。也就是:

品項原金額分攤折扣分攤後金額
A品項100−1090
B品項150−15135
C品項200−15185

總金額同樣為 400 元(含稅),未稅 381 元,稅金 19 元。

如果折扣屬於折讓性質,則需另外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而非直接在原發票上扣減。

2025年新規:折讓單需依限上傳存證,逾期將受罰

114年(2025)1月1日起,賣方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後,須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在時限內將資訊上傳至平台存證,避免影響買賣雙方營業稅申報的正確性。

上傳時限與罰則

原本設有半年輔導期(1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內即使未依限上傳也暫免處罰。但輔導期已於2025年6月30日正式屆滿,目前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折讓資訊,將依營業稅法規定處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此外,如果折扣或折讓是透過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與買方合意成立(例如客服系統線上協議退貨折讓),營業人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留存雙方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五年,以備日後查核。

自行更正可免罰

國稅局也提醒,若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未經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可免予處罰、也不列入違章次數。

未依規定分攤折扣的風險

以上發票開立方式並不完全合乎稅法發票開立原則。如果確有必要這樣開立,建議先詢問當地稅捐機關確認可行性。

實務現況說明

但因為許多通路發票開立已經是這樣操作,所以只要總額與稅額計算正確,目前不會被視為違規處理。

e首發票代傳服務的檢核機制

e首發票開立代傳服務會檢查發票開立總額與明細項目合計,是否滿足稅額計算等規則。目前系統已開放直接開立折扣品項,只要總額與稅額計算正確,即可依實際交易情形完成開立。

折扣品項開立提醒

建議仍依國稅局原則,將折扣金額分攤至各品項後再行開立,以符合稅法規定。若對開立方式有疑問,歡迎來信 service@ieinv.com 洽詢客服協助確認。

常見問題 FAQ

發票折扣一定要分攤到各品項嗎?

是的。根據國稅局解釋,折扣屬於銷售金額的減少,必須依比例分攤到發票上的各個品項,而不能單獨列一筆「折扣」金額,這樣才符合電子發票開立的標準。

折扣跟折讓有什麼不同?什麼情況要開立折讓單?

折扣是在開立發票當下就反映在各品項金額中;折讓則是發票開立之後,買賣雙方合意退回或減少交易金額的情形,這種情況必須由賣方另外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不可直接在原發票上扣減。

折讓單沒有依時限上傳存證,會有什麼後果?

自2025年1月1日起,折讓資訊須依規定時限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原本的半年輔導期已於2025年6月30日屆滿,逾期未依限上傳將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若在被檢舉或國稅局通知前自行發現並補正,則可免罰。

透過 e首發票代傳服務,可以直接開立含折扣品項的發票嗎?

目前 e首發票系統已開放直接開立折扣品項,只要發票總額與稅額計算正確即可完成開立。仍建議依國稅局原則將折扣分攤至各品項,如對開立方式有疑問,可來信 service@ieinv.com 洽詢客服協助。